近日,北京金融法院與中國證券業協會共同發布了《證券司法保障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報告》(下稱《報告》)。
《報告》顯示,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證券商事案件10942件,其中主要是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證券糾紛案件標的總額達459.28億元。證券糾紛案件的案均訴訟標的額約為419.74萬元。在部分案件中,除了發行人被訴外,不少中介機構也一同被訴。
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最多
《報告》顯示,2021年3月至2025年8月,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證券商事案件10942件,其中2021年受理1861件、2022年受理3193件、2023年受理1759件、2024年受理2433件、2025年1—8月受理1696件。證券糾紛收案數占北京金融法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數的44.47%。總體上看,證券糾紛案件數量持續保持高位。審結證券商事案件10360件,其中 2021年審結774件,2022年審結3932件,2023年審結1954件,2024年審結2536件,2025年1—8月審結1164件。證券糾紛結案數占北京金融法院民商事案件結案數的39.49%。
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證券糾紛案件中,證券欺詐責任糾紛案件10792件,占據首位。其次為證券交易合同糾紛案件68件,證券回購合同糾紛案件29件,融資融券交易糾紛案件18件,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案件15件,其余案由的案件20件。
證券欺詐責任糾紛案件中,根據證券欺詐行為的表現不同,分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欺詐客戶責任糾紛4個四級案由。其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數量為10768件,占證券欺詐責任糾紛案件的99.8%。
在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中,從行為表現看,虛假陳述行為包括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以及未按規定披露。財務造假是具體的虛假陳述表現,也是最為常見的違法行為。從行為目的看,虛假陳述行為包括誘多型虛假陳述與誘空型虛假陳述。
45家中介機構被訴
《報告》顯示,被訴責任主體范圍亦趨于多元。除起訴發行人外,投資者同時起訴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以及中介機構等,要求相關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已經成為常態化。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在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改革中,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在不斷擴大。證券法明確規定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原則”,減輕了投資者的舉證負擔。另一方面,由于市場交易的復雜性和金融創新產品的不斷涌現,相關責任主體的范圍亦在不斷擴大。比如,在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件中,質押式證券回購涉及多方參與,交易鏈條長,結構復雜。發生違約行為時,為了提高實際獲賠的可能性和獲賠比例,出資方會起訴融資方、擔保方以及托管方等作為共同被告,法院一般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決多被告承擔責任。
2021年3月至2025年8月,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證券糾紛案件涉及的被訴發行人共計67家,形成67個系列案件。在67個系列案件中,除發行人作為被告之外被訴的主體還包括 32家發行人的董監高共計198人。被訴的中介機構總計為45家。被訴中介機構情況如下:被訴的承擔保薦、承銷職責的證券公司共計11家;因提供會計審計服務而被訴的會計師事務所共計19家;因提供法律服務而被訴的律師事務所共計6家;因提供資產評估服務而被訴的評估機構共計5家;因提供資信評級服務而被訴的資信評級機構共計4家。
從被訴發行人分布看,2021年3月至2025年8月,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證券糾紛案件涉及的67家發行人,案涉市場板塊分布情況如下:上交所主板20家、深交所主板16家、創業板16家、新三板10家、北交所1家、港交所4家。除科創板之外,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的證券案件對所有市場板塊全覆蓋。
《報告》稱,2021年3月至2025年8月,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證券糾紛案件標的總額達459.28億元。其中,2021年案件標的額為88.06億元,2022年案件標的額為171.63億元,2023年案件標的額為111.55億元,2024年案件標的額為67億元,2025年1—8月案件標的額為21.04億元。個案的訴訟標的額對全年的案件標的總額影響較大。例如,2023年受理的某公司債券交易糾紛案件的標的額為27億余元,某股票回購合同糾紛案件的標的額為20億余元。證券糾紛案件的案均訴訟標的額約為419.74萬元。
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
《報告》認為,隨著金融創新產品結構和交易模式日趨復雜化和專業化,疊加資本市場的發展變化,司法實踐中亦涌現出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比如,上市公司退市疊加證券欺詐將引發索賠案件。在市場良性競爭與動態優化下上市公司常態化退市新局面加速形成。這些退市或可能退市的公司,不乏涉及財務造假或其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也不乏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其他證券欺詐行為,未來可能出現越來越多的針對退市公司的證券欺詐民事賠償訴訟。
再比如,大股東違規減持可能引發證券欺詐索賠。隨著《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等新的部門規章陸續頒布施行,減持規則體系得到進一步完善和優化。鑒于特定股東減持行為也會觸發信息披露義務,而大股東暗中違規繞道減持,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違規減持,可能會同時違反信息披露義務。此外,大股東違規減持中也可能存在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同樣會對資本市場秩序造成破壞。一旦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導致投資者在相關交易中產生損失,則存在產生相關民事賠償訴訟的可能。
此外,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的民事索賠逐漸增多。證券市場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參與主體復雜、交易方式多樣、隱蔽性強。隨著證券市場法治化進程推進,投資者維權意識增強,與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相關的民事責任認定規則將逐步建立和完善,可能出現更多相關案件。
排版:汪云鵬
校對:蘇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