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中國證監會公告稱,針對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活動出現的問題和風險隱患,證監會制定《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自2025年10月9日起實施。
規范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活動
《暫行規定》共十八條,加強對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活動的全過程監管。包括界定互聯網營銷活動范圍、強化營銷內容審核、明確營銷制度與部門、加強營銷人員與賬號管理、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管理、加大客戶保護力度、明確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等。
業內人士認為,新規出臺有助于規范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業務,明確監管紅線,從而推動行業長遠健康發展。
證監會在《暫行規定》起草說明中指出,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快速發展,各行業加速與互聯網融合,期貨公司營銷行為也逐漸向線上發展。期貨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營銷,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信息傳遞效率,拓寬了服務半徑,增加了獲客渠道。但是,個別期貨公司在互聯網營銷過程中存在不當宣傳、誘導開戶、變相居間等違法違規行為,損害了交易者的合法權益和期貨行業的整體聲譽。為規范期貨公司營銷行為,保護交易者合法權益,證監會研究起草了《暫行規定》。
明確多項禁止性行為
《暫行規定》明確了期貨公司在互聯網營銷活動中的多項禁止性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下列欺詐或者誤導客戶的方式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具體包括:1.使用不真實、不準確、未經統一審核或者未經授權的營銷內容;2.以承諾或者夸大收益,限定損失金額或者比例,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保收益等形式進行營銷;3.使用混淆概念、不當類比、片面宣傳等不當營銷手段;4.其他欺詐或者誤導客戶的行為。
《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下列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具體包括:1.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手段詆毀競爭對手,損害其他期貨公司信譽;2.通過不當評比、不當排序等方式進行營銷;3.通過不正當方式引流,干擾正常搜索結果;4.其他損害公平競爭的行為。
此外,《暫行規定》還對期貨公司在互聯網營銷中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做出了規范,要求期貨公司加強事前評估,依法審慎選擇第三方機構并訂立書面協議,明確協議內容和禁止性行為;規范向第三方機構支付費用等。
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成違規高發區
券商中國記者發現,期貨網絡營銷違規是今年期貨公司違規高發區,已有多家期貨公司因內控不足等問題被罰。
例如6月16日,江蘇證監局公告對華源期貨(北京)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經查,該分公司存在未在公司統一管理下開展網絡直播、網絡直播宣傳圖片涉及期貨行情分析、網絡直播的員工不具備期貨交易咨詢資格、未有效管控員工互聯網營銷行為的情形。
3月25日,上海證監局發布公告,對金信期貨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經查,該公司在開展互聯網營銷過程中存在誤導性宣傳、風險提示不足的問題,反映出該公司在開展互聯網營銷過程中內部控制不足。
據券商中國記者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已有十余家期貨公司因互聯網營銷違規收到各地證監局和中期協的罰單,為行業敲響了合規警鐘。
校對:劉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