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晚,華陽股份、華陽新材、陽煤化工三家上市公司同步披露了一則信息:華陽新材料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華陽集團”)收到山西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下稱“《告知書》”)。《告知書》顯示,華陽集團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已由山西證監局調查完畢,依法擬對公司等作出行政處罰。
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注意到,華陽股份等此前在6月25日同步披露,華陽集團收到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因華陽集團2021年占用陽煤化工資金,導致陽煤化工涉嫌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往來,證監會決定對華陽集團予以立案。
從正式立案到調查結果出爐,監管層僅用了一周左右的時間,展現出了極高的工作效率。
據《告知書》,經查明,2021年4月至6月期間,華陽集團持有陽煤化工24.19%的股權,為陽煤化工控股股東。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6月30日,在未經陽煤化工同意的情況下,華陽集團通過直接劃轉方式,將陽煤化工賬戶資金11.26億元劃轉至華陽集團賬戶,占陽煤化工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7.74%,構成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截至2021年9月30日,上述被占用資金已全部歸還。但資金占用行為導致陽煤化工2021年半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中,未按規定披露上述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存在重大遺漏。
山西證監局認為,華陽集團的行為涉嫌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高彥清,負責華陽集團財務、上市公司統籌協調等工作,其是華陽集團涉嫌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樊宗莉,負責賬戶管理、頭寸調度和資金劃轉等工作,是華陽集團涉嫌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有關規定,山西證監局擬決定:對華陽集團處以四百萬元罰款;對高彥清處以兩百萬元罰款;對樊宗莉處以九十萬元罰款。
華陽集團成立于1985年,由陽煤集團(全國最大的無煙煤生產基地)整體更名而來,系山西省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官網稱,其坐擁華陽股份、華陽新材(華陽集團系公司控股股東太化集團的托管方)兩家上市公司。
華陽集團原系陽煤化工控股股東。去年12月,華陽集團將所持有陽煤化工24.19%股權對山西潞安化工進行了增資擴股。山西潞安化工由此成為了陽煤化工控股股東,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則依然是山西省國資委。
陽煤化工表示,該事項是公司原控股股東在2021年發生的資金占用行為,且于當年9月30日已全部歸還,不會對公司目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任何影響。同時,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及業務活動一切正常,公司戰略布局仍按計劃順利推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