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賀覺淵
在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當天,司法保障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一部綱領性文件應景出臺。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嚴格公正執法司法 服務保障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23條意見,明確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加大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強行政司法協同。
業內人士指出,兩部門制定《指導意見》是為解決在實踐中,民事、行政、刑事、司法審判、執行以及行政司法協調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更好適應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實踐需求,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司法規則。
在投資者保護方面,《指導意見》明確將進一步強化投資者保護意識,依法保護投資者知情權、參與公司治理、獲取合理回報、公平參與市場交易等基本權利,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更好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用,常態化開展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
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是立足我國本土實踐創設的證券訴訟制度,便利投資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高曉力在今年“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上表示,最高法將以證券服務行業的職業準則和業務規則為基本依據,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的責任,持續推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
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也是優化市場生態的重要一環。《指導意見》要求,發行人關于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及陳述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對違法違規約定股權代持、利益輸送等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記者了解到,未來針對違法違規約定股權代持、利益輸送等行為的打擊力度有望加大。
在規范市場參與人行為方面,《指導意見》明確將推動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回歸本源、穩健經營。依法規范私募基金市場發展。
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的穩健運營,事關資本市場安全穩定。《指導意見》提出,在辦理與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有關的股東權利糾紛案件中,發現有循環出資、虛假出資、抽逃資本、非自有資金入股,違規持有或管理公司股權等行為的,要及時將相關事實通報監管部門,必要時可中止審理,待監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后再恢復審理。業內人士指出,這意味著司法機關與監管部門在辦理相關股東權利糾紛案件上基本達成一致。
對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之間的糾紛案件,《指導意見》提出,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的基礎上,根據相關規定,準確認定管理人、托管人等受托人的忠實、勤勉義務內容及勤勉盡責情況,依法認定合同效力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全面保護投資者正當權益。記者了解到,后續監管部門將進一步推動對受托人忠實、勤勉義務內容及勤勉盡責情況的深入認定。
在強化司法行政協同方面,《指導意見》明確將推進完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動“抓前端、治未病”走深走實。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證監會通過建立“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平臺機制,實現了法院與調解組織的高效對接。為進一步完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指導意見》提出,鼓勵通過調解等非訴訟方式化解證券糾紛,總結以保全促進調解等地方經驗,優化訴調對接機制,加大立案后委托證券行業專業調解組織調解力度。
根據《指導意見》安排,司法機關與監管部門將強化會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機制,包括進一步加強線索通報、信息通報、案件移送、調查取證、數據共享、規則協調等方面的協作配合。建立“總對總”的信息查詢共享合作機制,實現證券期貨相關司法裁判文書信息與行政執法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