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一紙《民事判決書》的送達,宣告電科網安(002268)在11.29億元購房糾紛案中迎來階段性的勝利。
據電科網安10月30日晚間披露,北京高院認為,電科網安全資子公司中電科(北京)網絡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網安”)與北京金豐科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金豐科華”)簽署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合法有效;北京網安在一審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并已向金豐科華支付了全部購房價款,案涉房屋未轉移登記至北京網安名下并非北京網安自身原因所致。
鑒于上述判斷,北京高院作出二審(終審)判決:撤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市第二中院”)(2019)京02民初118號等122份民事判決;不得執行位于北京市豐臺區花鄉四合莊1516-15地塊上(金豐能源中心)5號樓的122套房屋及對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解除依據北京市第二中院(2018)京02執12號民事裁定書采取的執行措施。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合計644.72萬元,由北京中宏瑞德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稱“中宏瑞德”)負擔。
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注意到,上述房屋糾紛已縈繞在電科網安身上7年多時間。早前,北京網安于2015年購買了金豐科華開發的金豐能源中心5號樓。2015年8月,北京網安與金豐科華簽署《房屋買賣意向協議》,并支付購房意向金5000萬元。同年12月,北京網安與金豐科華簽署《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聯機備案。
到2016年6月下旬,北京網安向金豐科華足額支付了預售合同約定的全部購房款11.29億元。
此后,北京網安收房接收該房產并著手裝修等工作。
2018年6月,北京網安突然收到《民事起訴狀》等訴訟材料。在本案中,中宏瑞德作為原告,起訴金豐科華、北京網安等多方,要求上市公司等停止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補充協議》等。據訴訟材料,中宏瑞德基于購買債權的方式取得涉案房產部分抵押債權。該案件導致北京網安所持金豐能源中心5號樓的房產遭到查封。
此后,這場糾紛幾經波折,涉事雙方進行了激烈的博弈。
2019年3月,北京網安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共122案,下稱“執行異議案件”)獲得北京市第二中院受理。北京網安認為,其已完全履行購房義務,并實際占有使用該房產,正督促金豐科華加速辦理房屋權屬證明。北京網安請求法院依法解除對金豐能源中心5號樓及該房屋對應的土地使用權的查封。
2019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院就執行異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北京網安的訴訟請求。北京網安不服一審判決,隨后提起上訴。
2019年6月,北京高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執行異議案件。2021年12月,北京高院裁定將執行異議案件合并至(2019)京民終443號一案進行審理。后因金豐科華破產申請被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受理,北京高院中止審理本案。
直到今年4月,北京高院就執行異議案件二審組織各方當事人談話,告知擬推動案件程序。
從二審結果來看,終審法院認可北京網安所簽署的購房合同效力及其購房款支付的有效性,并且認定北京網安對于房屋過戶問題不承擔責任。
對于該結果,電科網安表示,鑒于開發商金豐科華已進入破產程序,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北京網安需在破產程序中,其仍需在后續司法程序中推進自身權益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