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大幅度提高獎勵標準。
9月30日,證監會和財政部共同發布了《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吹哨人獎勵工作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吹哨人獎勵規定》),進一步完善舉報制度,完善獎勵條件,較大幅度提高獎勵標準,嚴格規范辦理要求,鼓勵公正擔當的吹哨人文化。
在獎勵標準方面,提高獎金比例,《吹哨人獎勵規定》明確,獎勵金額由案件罰沒款金額1%提升為3%。提供重大違法行為線索的,獎金上限也從10萬元提升為50萬元。提供的案件線索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或者涉案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吹哨人為內部知情人員的,每案獎金上限從30萬元、60萬元統一提升至100萬元。

完善獎勵條件和標準
此次修訂修改了制度名稱,從《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舉報規定》)修改為《吹哨人獎勵規定》。證監會介紹,新增概念定義,是為更好體現吹哨人正義擔當精神,強調專業特點,突出激勵導向,同時也符合國際慣例。同時,在行文上對舉報制度相關表述作出適應性安排,并與證券期貨法律法規舉報條款作了法源上的必要銜接。
《舉報規定》于2014年6月發布實施,明確證監會設立重大違法線索有獎舉報制度,隨后經歷了一輪修訂。近年來,中央高度重視資本市場舉報制度建設,隨著證監會持續釋放強監管信號,有獎舉報條款正式寫入《證券法》《期貨和衍生品法》,市場各方希望證監會加大有獎舉報力度,打擊違法行為,此次修訂完善意在響應市場呼吁,讓舉報制度更加完善。
在獎勵條件方面,《吹哨人獎勵規定》把嚴重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秩序,嚴重危害金融安全,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案件納入獎勵案件范圍。可獎勵案件條件從罰沒款金額10萬元提升為100萬元。按要求補充相關材料信息的匿名吹哨人,以及在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吹哨人,符合條件的也可予以獎勵。同時補充了獎勵消極條件,明確吹哨人撤銷、撤回線索和妨礙、阻礙違法行為查處的不予獎勵。
同時,較大幅度提高獎勵標準。獎勵金額由案件罰沒款金額1%提升為3%。提供重大違法行為線索的,獎金上限也從10萬元提升為50萬元。提供的案件線索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或者涉案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吹哨人為內部知情人員的,每案獎金上限從30萬元、60萬元統一提升至100萬元。

優化獎勵程序和保護機制
《吹哨人獎勵規定》明確依法秉公處理,分級負責辦理,嚴格保密信息,充分保護吹哨人合法權益的工作原則。明確接收線索渠道及處理職責分工。設立專門機制,優先核查和處理內部知情人提供的違法線索。線索處理單位可根據調查需要請內部知情人員協助調查。進一步規范辦理程序和線索處理方式。確保信息公開的公平性,吹哨人可以查詢線索處理程序性信息,線索處理單位不單獨答復或者告知吹哨人線索處理信息,依法需要公開線索處理信息的按照規定公開或者披露。
在優化獎勵程序方面,《吹哨人獎勵規定》指出,證監會根據符合獎勵條件的案件數量、獎勵金額測算情況和當年部門預算情況批量 實施吹哨人獎勵工作。啟動獎勵程序后,證監會公布擬獎勵案件名單、獎勵時間安排、確認登記程序等,并同步委托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辦理吹哨人登記工作。明確吹哨人登記確認期限為3個月。明確獎勵資金納入證監會部門預算。為激勵吹哨人及時提供重大違法線索,在案件罰沒款入庫金額能夠覆蓋獎勵金額后啟動獎勵程 序,一起案件獎勵一次,案件獎金總額不超過罰沒款實際收繳金額。
對于吹哨人身份的保護,《吹哨人獎勵規定》表示,對吹哨人身份信息實行匿名管理,因核實情況、實施獎勵而聯系吹哨人,需要使用吹哨人身份信息的,應當履行登記手續。嚴格規范收集處理內部知情人員個人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誹謗、泄露個人隱私或者其他違法手段打擊報復吹哨人,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阻攔、限制或者干擾內部知情人員提供違法線索。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服務機構打擊報復吹哨人的,按照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存在缺陷,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處理,合規風控、督察稽核崗位人員參與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理。
另外,《吹哨人獎勵規定》還健全了監督問責機制,加強對舉報線索處理履職不力的追責問責機制建設,規定線索處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對吹哨人提供的重大違法行為線索,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影響查處工作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作出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責編:李丹
校對:廖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