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晚間,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應急預警與救援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應急”)發布公告稱,公司因2022年年報財務造假,湖北證監局擬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罰款合計590萬元。據《證券日報》記者梳理,這是9月份以來,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開出的第8張罰單。
今年以來,監管部門秉持“零容忍”態度,向財務造假全面“亮劍”,億元級罰單頻現,雷霆手段彰顯“重典治亂”決心。
受訪專家認為,監管部門依法從嚴對財務造假進行全方位、立體化、全周期追責,大幅提升監管威懾力,有望推動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資本市場生態。
月內2家退市公司
因造假被罰
9月12日,億利潔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利潔能”,已退市)發布公告稱,公司因財務造假、欺詐發行收到地方證監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億利潔能因觸及交易類退市指標,于今年7月份被交易所摘牌退市。
億利潔能是9月份以來第2家因財務造假受罰的退市公司。9月5日晚間,退市公司上海龍宇數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存在財務造假等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上海證監局擬對公司以及相關責任人罰款合計3810萬元。
記者據公開信息梳理,今年以來,超30家公司因為財務造假收到監管部門罰單,涵蓋上市公司和退市公司。此舉再度表達了監管絕不允許“一退了之”的態度,打破部分主體“退市免責”的僥幸心理。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等嚴重違法行為導致退市,或因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故意規避退市,違法行為人均應承擔相應責任。證監會強調“退市不免責”,此種嚴肅執法態度將會延續。
“退市是市場淘汰機制的結果,而非違法行為的‘免罪符’。任何階段的財務造假,均需承擔法律責任。”中央財經大學資本市場監管與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曉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的核心主體,其財務真實性直接影響投資者決策和市場定價。退市公司雖已喪失上市地位,但其歷史造假行為可能涉及大量中小投資者損失,若不追責將導致“違法成本由投資者承擔”的不公。監管處罰覆蓋這兩類主體,本質上是對市場公平性的兜底保護,有助于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市場生態。
嚴字當頭
多張罰單金額過億元
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嚴字當頭”,財務造假罰單金額顯著提升,多家公司罰單金額過億元,對市場威懾力顯著增強。
據上市公司公告梳理,今年6月份,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旭光電”,已退市)及其控股股東東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東旭集團”)存在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河北證監局對東旭光電及相關責任人罰款合計4.2億元,對東旭集團及相關責任人罰款合計12.42億元;
8月份,大唐高鴻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高鴻”)連續9年財務造假,且存在欺詐發行股票行為,證監會擬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處以1.62億元罰款;
9月份,北京東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東通”)2019年至2022年連續4年財務造假以及欺詐發行股票,北京證監局擬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罰款合計2.73億元;億利潔能在2016年至2023年期間存在財務造假、關聯擔保、資金占用等導致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及欺詐發行債券行為,內蒙古證監局擬對公司、公司控股股東及相關責任人處以3.75億元罰款。
新證券法大幅提高對于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的處罰力度。其中,對欺詐發行,新證券法規定“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李曉表示,罰款金額與造假規模、主觀惡性直接掛鉤,違法者的“經濟代價”遠超造假收益,從根本上扭轉市場上“造假比合規更劃算”的扭曲邏輯。此外,實控人、高管的個人責任被強化,倒逼其放棄“造假保殼”“財務粉飾”的短視思維。
全鏈條追責
力破造假“生態圈”
財務造假往往需要多方配合,如供應商提供虛假合同,客戶配合回款,中介機構“放水”審計等。今年以來,為破除造假“生態圈”,監管部門拓寬了對財務造假的打擊范圍。一方面,將第三方配合造假者納入處罰范圍。
今年5月份,證監會披露2024年執法情況綜述時稱,對紫晶存儲案中兩家配合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立案調查,堅決破除財務造假利益鏈條。
另一方面,全鏈條追訴中介機構責任,戳破“專業背書”造假偽裝。除了會計師事務所,相關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因出具虛假法律文件、評估報告而被監管部門處罰的案例增多。如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為國美通訊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已退市)2020年非公開發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對律所及其相關責任人罰沒金額合計162.74萬元。
“中介機構本應是資本市場的‘看門人’,憑借專業知識對財務信息進行核查驗證,若中介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甚至主動參與造假,將嚴重破壞市場信用基礎,對中介機構全鏈條追責,本質上是對‘專業失職’的糾偏。”李曉表示。
湯欣表示,緊盯雙控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違法行為、嚴防中介機構“看門人”職責失守是近年來證監會的執法重點,隨著監管執法不斷加大,第三方配合造假列入打擊范圍順理成章。
李曉表示,第三方(如供應商、客戶)、中介機構等配合造假,是財務造假的“共犯”甚至“主謀”,過去常因責任邊界模糊或處罰過輕成為“漏網之魚”。此次擴大打擊范圍,標志著監管從“單向追責發行人”轉向“全鏈條追責”,將中介機構、第三方的責任與發行人綁定,顯著提高造假鏈條的整體違法成本,迫使各方“不敢配合”。
除了行政處罰,近年來,財務造假責任人被民事追責、刑事追責的概率加大,立體化追責進一步增強監管威懾力。7月份以來,至少有6家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相關責任人因財務造假被刑事追責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