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分類評價被視為期貨公司一年一度的“大考”,是期貨公司監管的基礎性制度,備受行業關注。
9月12日,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進行修訂,形成了《期貨公司分類評價規定》,自2025年9月12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將規則標題由《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調整為《期貨公司分類評價規定》,進一步完善期貨行業分類監管體系,明確扣分標準、優化加分標準,刪除和簡化部分評價指標,調整專項評價,壓降專項評價指標,減輕行業負擔,推動期貨公司合規穩健經營和高質量發展。
調整為“分類評價”
證監會自2009年8月發布了《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并于2011年、2019年、2022年進行了三次修訂。分類評價制度實施以來,在促進期貨公司合規經營、穩健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引領和導向作用。
近年來,隨著市場形勢和行業狀況的發展變化,分類評價制度的一些不足逐漸顯現。為更好發揮分類評價作用,證監會對《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進行修訂。
本次修訂遵循三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目標導向。通過完善分類評價制度,更好反映期貨公司合規風控能力,提高對期貨公司監管效能,引導期貨公司合規穩健經營。二是堅持協調統一。統一扣分指標的評價標準和扣分邏輯,統一市場競爭力等指標的加分邏輯。三是簡化指標流程。刪除和簡化部分指標,優化評價流程,壓降專項評價指標,減輕行業負擔。
業內人士表示,此次修訂,證監會將原有規定的名稱由“分類監管”調整為“分類評價”,不僅是文字上的微調,更體現了監管思路的轉變——從強調監管約束轉向更加注重科學評價和正向引導。
修訂五大內容
本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完善扣分標準。明確扣分依據。對期貨公司扣分,原則上均需以生效的監管措施等法律文件為依據,按照措施扣分。完善監管措施類型和對應分值。詳細梳理現有期貨公司監管法律法規包含的監管措施、行政處罰類型,根據措施輕重程度,分門別類賦予不同的扣分分值。同時,消除重復扣分。對于因同一違規事項分別對公司和人員采取監管措施的,不重復扣分,調整為擇其重者扣分。將股東、實控人違規行為納入對公司的評價,督促相關主體遵守期貨公司監管法律法規。
二是優化加分標準。完善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指標,增加“產業客戶日均持倉”指標,調整“機構客戶日均持倉”指標,對評價期內期貨公司服務產業客戶、機構客戶情況進行評價,突出對產業客戶參與商品期貨市場以及機構客戶參與金融期貨市場的支持。
同時,重塑市場競爭力加分體系。將市場競爭力指標調整為三大類 9 項指標,全面評價期貨公司各項業務開展情況、整體盈利水平和資本實力。除凈利潤指標保持不變外,將原業務收入指標按具體業務類型拆分為經紀業務凈收入和期貨交易咨詢業務凈收入指標,并增加期貨做市、衍生品交易業務等指標;將對資產管理業務的評價指標由期貨資產管理產品日均衍生品權益調整為期貨資產管理產品日均持倉保證金,將年末剩余凈資本指標調整為月均凈資本指標,作為市場競爭力評價的一部分。
三是刪除部分評價指標。刪除“成本管理能力”“凈資產收益率”兩項指標,鼓勵期貨公司加大投入,規模化經營;刪除“期貨公司加權調整后日均客戶權益總額排名行業中位數以下的,不得評為 A 類”等限制性條件,以適應期貨公司業務范圍的增加。
四是調整專項評價。將“保險+期貨”由服務實體經濟評價移至專項評價,作為服務國家戰略專項評價的一部分;將黨建與文化建設專項評價寫入《規定》,并將交易者教育并入黨建與文化建設專項評價。
五是調整特殊情形激勵評價。對期貨公司配合監管部門開展風險處置、期貨公司最近3個評價期內持續合規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無任何扣分、期貨公司與其他期貨公司合并等情形予以加分激勵。
推動期貨業高質量發展
據了解,此前證監會就《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各方對《規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基本認可。證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意見,并相應修改完善《規定》,自2025年9月12日起施行。
有業內人士表示,分類評價制度的完善不僅是監管工具的升級,更是推動期貨行業優勝劣汰和差異化發展的重要抓手。“通過科學評價,公司能夠清晰認識自身短板,監管部門也能更加精準配置資源,有利于形成良性的行業生態。”
有期貨公司表示,《規定》的簡化和優化切實減輕了企業在數據填報和日常合規方面的壓力,使公司能夠將更多精力集中于服務實體經濟和業務創新。
業內專家認為,此次修訂不僅提升了監管科學性和精準度,也釋放出引導行業向高質量發展轉型的明確信號。未來,隨著分類評價體系的逐步完善,期貨公司將在服務國家戰略、助力產業升級、提升風險管理水平等方面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責編:戰術恒
上版:王璐璐
校對:劉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