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發布了《交易商協會對募集資金違規相關機構啟動自律調查》的公告。
交易商協會持續關注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嚴格要求發行主體合法合規使用資金,督促中介機構切實盡職履責。近日,交易商協會監測到,個別發行企業在設置了募集資金監管賬戶的情況下,混用、挪用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涉及多期債項、較大金額,相關資金監管行未有效履行募集資金監管職責。依據《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規則》,交易商協會已對相關機構啟動自律調查。
今年1月,交易商協會曾表示,近期交易商協會在檢查中發現個別發行人混用、挪用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資金監管銀行不履職、形式履職問題較為突出,并呈現出一些共性特征。相關負責人強調,希望中介機構能夠更加準確清晰地認識自身工作職責,避免“無知犯錯”;對于培訓通報的相關情況,各家機構應及時對標對表,加強內部核查和整改,確保債券募集資金使用依法合規。
募集資金的用途一直是交易商協會所關注的。今年3月底,交易商協會發布了《典型違規情形專項提示(2025年第2期)》,介紹了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形。交易商協會表示,為滿足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企業的正當資金需求、保障募集資金按照約定流向重點支持領域,目前銀行間市場形成“發行文件明確約定資金用途-監管行監管資金流向-存續期多層次排查”的機制安排。近期,交易商協會查處了一批企業規避資金監管要求、監管行怠于履職的案件,同時,針對設立監管賬戶或專項賬戶的債務融資工具進一步明確了募集資金使用及管理要求。
具體而言,有的資金監管行用款審核“形同虛設”。資金監管行對自身職責認知不足,審核企業劃款指令時“不把關、走過場”。有的資金監管行對募集資金使用過程“不聞不問”。資金監管行未按照穿透原則監管募集資金使用,對劃出監管賬戶的募集資金流向不跟蹤、不關注。
有的企業與資金監管行未簽訂或違規簽訂資金監管協議。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前未簽訂資金監管協議,或在協議中明確約定資金監管行不承擔對資金使用的審核職責。有的企業違規選任、變更資金監管行。企業選任不屬于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機構的銀行擔任資金監管行,或變更資金監管行未及時披露。
交易商協會表示,資金監管行是募集資金合規使用的一道“安全閥”,自律規則規定資金監管行由更了解銀行間市場相關業務管理規范、具備資金監管業務能力的銀行類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機構擔任,企業不得按照親疏關系任意選任非承銷機構。同時監管行變更具有嚴肅性,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規則要求履行披露義務,提前1個工作日披露擬變更后的募集資金監管賬戶開立情況。企業應當加強制度學習、強化合規意識,選任符合條件的監管行、注重信息披露及時性,避免因違規操作招致不利后果。
校對:呂久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