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8月4日發布《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基于風險的客戶盡職調查具體要求。
近年來,監管部門發現金融機構在結合風險狀況采取與風險相匹配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方面存在不足。參考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反洗錢國際標準,我國在金融機構簡化盡職調查、持續盡職調查、受益所有人等方面的具體規定上,與國際標準還存在差距。
“一行一局一會”指出,制定出臺《管理辦法》是貫徹落實《反洗錢法》有關規定的要求,也是做好反洗錢國際評估應對工作的要求。
《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識別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實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根據客戶特征和交易活動的性質、風險狀況,采取相應的盡職調查措施。
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持續關注并評估客戶整體狀況及交易情況,了解客戶的洗錢風險。涉及較高洗錢或恐怖融資風險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強化盡職調查措施,必要時可以采取與風險相匹配的洗錢風險管理措施。
《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或恐怖融資時;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完整性存在疑問時;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
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涉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并且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會導致發生泄密事件的,《管理辦法》明確金融機構可以不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但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不得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戶開立賬戶。
對于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金額為單筆人民幣5000元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管理辦法》要求,應當核實匯款人身份,確保匯款人信息的準確性。發現客戶涉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的,無論匯出資金金額大小,金融機構都應當采取合理措施核實匯款人身份。
《管理辦法》強調,簡化盡職調查不等于豁免金融機構對客戶的盡職調查,應當識別并核實客戶身份,至少登記客戶姓名或者名稱等身份信息,留存客戶盡職調查過程中必要的身份資料。
校對:廖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