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7日,證監會發布《推動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明確提出將基金經理薪酬與基金業績深度綁定的政策導向,帶來了一場行業革命。長期以來,公募基金經理薪酬與規模相關,而不是掛鉤業績,其薪酬“旱澇保收”,與廣大基金投資者的切身利益脫節,引發強烈質疑。2022—2023年間,盡管公募基金行業整體虧損近2萬億元,行業仍然收取超過2700億元管理費,部分明星基金經理在其管理的產品大幅虧損情況下依然領取千萬年薪。這種利益失衡,有違社會公平;公募基金經理薪酬與業績掛鉤,勢在必行。
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股東把資本交給職業經理人,是看重其能力能夠為股東帶來超額利潤,即所謂的“根據業績付薪酬”(pay for performance)。在委托代理關系所簽訂的薪酬契約中,有能力的職業經理人在乎的也是超額利潤的分成(即彈性薪酬),他們的固定薪酬往往很低,比如喬布斯、扎克伯格的年薪(實際上是其薪酬結構中的固定部分)都只有一美元。基金投資者推遲消費把資金交給基金經理,是投資行為,屬于信任委托關系,也想獲得超額回報。如果基金經理能力不足,屢戰屢敗,業績總是虧損或者總是低于相關指數表現,將在行業內無法立足,也終將失去基金投資者信任。
基金投資者看到的改革新氣象是:
一、風險共擔。主動型基金經理不可以是“局外人”,而應是與基金投資者風雨同舟、同甘共苦的“利益共同體”。新規要求主動型基金經理將其個人財富的一定比例對其管理的產品進行“跟投”,并有一定的“鎖定期”,體現了風險共擔原則。建議當以年度考核的產品低于業績基準,甚至于虧損時,基金投資者持有一年贖回產品不得收取管理費、贖回費,認購費、申購費也可以嘗試建立返還給基金投資者的機制。
二、獎賢罰庸。目前大基金公司基金經理年度薪酬普遍在200萬—400萬元之間。但基金經理的“高薪”與基金投資者的凈值增長缺乏關聯性。產品虧損了,基金經理常見的是“自利歸因”,歸咎于宏觀環境、市場情緒、國際形勢等,唯獨不檢討自身的能力。新規明顯體現了“獎賢罰庸”精神,值得肯定。對基金經理的考核中,產品業績指標權重不得低于80%。3年以上產品業績低于比較基準超過10個百分點的基金經理,其績效薪酬應該明顯下降;相反,對顯著超過基準的,則可以合理漲薪。
三、透明公平。新規修訂了主動管理權益類基金信息披露模板,要求綜合展示產品中長期業績、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投資者虧損情況、換手率、產品綜合費率水平、管理人實際收取管理費等信息。這些舉措,對于消除基金投資者信息不對稱,增強投資者對公司管理人收費與旗下基金業績表現的匹配度的公平性判斷具有重要作用。
本次《行動方案》借鑒了美國共同基金行業普遍的“基礎管理費+業績提成”模式,又結合本土市場特點進行了創新。我們相信,這一改革具有歷史意義,對我國基金行業的高質量發展、基金投資者權益保護、金融行業不合理高薪治理將帶來深遠而有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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