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未合法處理剝離的表土,西藏天路(SH600326,股價12.72元,市值173.31億元)連收兩張罰單,罰款合計23.99萬元;逃避監管排污,百川暢銀(SZ300614,股價14.24元,市值22.85億元)控股公司被罰23.5萬元……
2025年11月第一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環境保護與信披責任亮起了紅燈?且看A股綠色周報第219期。
每日經濟新聞聯合環保領域知名NGO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個省份(自治區、直轄市)、337個地級市政府發布的環境質量、環境排放和污染源監管記錄等權威數據來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國數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數萬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參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環境信息數據,發布“A股綠色周報”,旨在借助環境數據庫及專業解析、傳播能力,讓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經營活動中的環境信息更加陽光透明。
根據11月第一周收集到的數據,記者發現,共有8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環境風險。
一周綠鑒:圣陽股份違規堆放固廢
本期數據顯示,生態環境領域違法違規等風險信息共關聯到8家上市公司。其中,4家屬于國資控制的企業。
本期,西藏天路被那曲市生態環境局先后處罰兩次,罰款合計23.99萬元。
信用中國收錄文號為“那環罰〔2025〕20號”的處罰書顯示,西藏天路承建的C614線至加勤鄉威巴村公路改建工程于2025年3月25日開工,目前整體進度約為80%。承建單位在該工程K5加300處修建了臨時取料點,現場檢查發現二級沉淀池進水口未與洗砂廢水排水口聯通,沉淀池周邊無廢水循環使用相關設備設施,沉淀池干涸且閑置,洗砂廢水未經沉淀處理直排熱曲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西藏天路被那曲市生態環境局罰款13.51萬元。
文號為“那環罰〔2025〕12號”的處罰書顯示,西藏天路承建的C767線至索縣江達鄉秀乃村公路改建工程未對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進行剝離和存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西藏天路被那曲市生態環境局罰款10.48萬元。
11月5日,記者通過西藏天路公開電子信箱發送采訪函。11月7日,記者致電西藏天路,接線人員表示,將查收采訪函。截至發稿時,記者未獲進一步回應。
本期,濟寧市生態環境局發布的文號為“濟環罰〔2025〕7號”的處罰書顯示,圣陽股份北門堆存的廢鉛酸電池為客戶返廠檢測的鉛酸電池,檢測過程中對部分鉛酸電池進行拆解,拆解后的廢鉛酸電池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明確規定的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31,廢物代碼為900-052-31。圣陽股份將430公斤已拆解的廢鉛酸電池與其他電池混合堆存在2號周轉庫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圣陽股份被濟寧市生態環境局罰款10萬元。
11月5日,記者通過圣陽股份公開電子信箱發送采訪函。11月7日,記者致電圣陽股份,接線人員表示,將告知相關人員查收采訪函,匯報后再決定是否回復。截至發稿,記者未獲進一步回應。
環保處罰:百川暢銀控股公司被罰
本期收錄的數據顯示,百川暢銀控股公司蘇州百暢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百暢)被蘇州市生態環境局罰款23.5萬元。
信用中國收錄文號為“蘇環行罰字06〔2025〕36號”的處罰書顯示,蘇州百暢以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被蘇州市生態環境局罰款23.5萬元。
11月5日,記者通過百川暢銀公開電子信箱發送采訪函。11月7日,記者致電百川暢銀,接線人員表示,將告知相關人員查收采訪函。截至發稿,記者未獲進一步回應。
本期數據還顯示,郎溪縣人民政府官網發布文號為“皖宣環(郎)罰〔2025〕17號”的處罰書,華菱精工壓鑄車間打磨工段生產期間,配套的除塵器未運行,以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處罰書稱,華菱精工對違法行為已積極整改,并承諾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宣城市生態環境局對華菱精工予以從輕行政處罰的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一)項,華菱精工被宣城市生態環境局罰款21.7萬元。
11月5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華菱精工公開電子信箱發送采訪函。11月7日,記者多次致電華菱精工《2025年半年度報告》中的公開聯系電話,均無人接聽。截至發稿,記者未獲進一步回應。
需要說明的是,環境信息數據的公開均有賴于環境監管信息公開水平的不斷提升。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資源保護協會(NRDC)編寫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PITI)報告》也指出,環境信息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逐漸成為政府和社會公認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