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賀覺淵
為擴大高水平開放,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9月15日發布《關于深化跨境投融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分別從投資端、融資端和支付便利三個方面提出9條改革措施,包括允許外商直接投資(FDI)項下外匯利潤境內再投資、提高跨境融資便利化額度、便利境外個人境內購房結匯支付等,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外匯管理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李斌指出,《通知》將提升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資,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針對跨境投資端,《通知》提出取消FDI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這意味著境外投資者在境內設立FDI企業前需要匯入前期費用的,可直接開立相關賬戶并匯入資金。
《通知》將前期在部分省市試點的FDI企業境內再投資免登記政策擴大至全國,明確取消FDI企業境內再投資登記。此后,FDI企業以外匯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開展境內再投資時,被投資企業或股權出讓方無需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
《通知》還允許FDI項下外匯利潤境內再投資,即FDI企業境內合法產生的外匯形式利潤、境外投資者合法取得的外匯利潤,可以在境內進行再投資。同時,為便利非企業科研機構吸引利用外資,《通知》將部分省市試點的境內非企業科研機構接收境外資金政策擴大至全國。
針對跨境融資端,《通知》明確擴大跨境融資便利,將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跨境融資便利化額度統一提高至等值1000萬美元,將部分依托“創新積分制”遴選的符合條件的企業的跨境融資便利化額度進一步提升至等值2000萬美元。同時,《通知》進一步簡化跨境融資相關登記管理,對于參與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的企業,在簽約登記環節不再要求免于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在優化支付便利政策方面,《通知》縮減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在境內支付使用的負面清單,取消不得用于購買非自用住宅性質房產的限制。
在房地產市場過熱時期,外匯局從防范“熱錢”投機炒作角度,曾配合出臺“非房地產企業的資本金、外債等資金不得用于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的措施,為房地產市場階段性平穩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對于本次《通知》放寬購房限制措施,李斌指出,近年來,國內房地產市場形勢已發生變化,房地產行業相關宏觀調控措施已優化調整。基于此,相關外匯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優化調整,以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助力房地產市場穩健發展。
與此同時,為便利境外個人境內購房結匯支付,《通知》還將粵港澳大灣區試點實施的港澳居民購房結匯支付便利推廣至全國。這意味著境外個人在滿足房地產主管部門和各地購房資格條件下,可以“先結后補”——在取得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購房備案證明文件之前,憑購房合同或協議先行在銀行辦理購房所涉外匯資金結匯支付,后續再向銀行補交購房備案證明文件。
《通知》出臺前,境外個人境內購房辦理資金結匯支付,需提供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備案證明文件。實踐中,房地產企業或二手房出讓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辦理網簽。李斌透露,“先結后補”便利措施在前期試點期間,已取得積極反響和效果。
此外,《通知》還優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允許銀行依據客戶合規經營情況和風險等級等,自行決定事后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率,提升企業便利化業務體驗,助力優化外資來華投資興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