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券商高管被限高。
近日,天眼查公開信息顯示,紅塔證券被北京金融法院采取執行措施,涉及金額1.02億元。因為該執行案件,紅塔證券及法定代表人沈春暉均被限制高消費。
券商中國記者查閱紅塔證券半年報獲悉,該糾紛源于紅塔證券一資管產品與上海一家私募機構的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業務,涉事債券標的正是多年前因爆雷而備受矚目的“華晨債”。
仲裁結果顯示,上述券商資管產品要償還本金及其利息、補息、罰息累計9622.11萬元。今年7月初上述私募機構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8月1日北京金融法院已從該資管產品托管賬戶劃扣3793.21萬元。
紅塔證券被限高
據天眼查近日披露的紅塔證券限制消費令,7月1日,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執行上海潼驍投資發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上海潼驍投資”)申請對紅塔證券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一案。據悉,涉案執行金額達1.02億元。
據悉,由于紅塔證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北京金融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對紅塔證券采取限制消費措施,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公開資料顯示,紅塔證券法定代表人正是公司總裁沈春暉,其被限制高消費。上述限制消費措施自限制消費令發出之日起生效,待紅塔證券履行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后解除。
事涉“華晨債”違約
公開信息表明,上述糾紛與“華晨債”相關,自2020年該債券違約“爆雷”以來,其對金融機構業務的影響持續發酵至今。
根據紅塔證券年報,在2020年8月14日—17日期間,紅塔證券管理的一只資管產品——紅鑫2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紅鑫2號”)與上海潼驍投資擔任管理人的潼驍長策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潼驍1號”)開展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借款本金合計5998.50萬元,紅鑫2號將“19華晨04”債券質押給潼驍1號提供質押擔保。
當月(2020年8月),因紅鑫2號質押債券折算率下調,為避免出現質押債券欠庫的情況,紅塔證券應托管人要求補足現金2950萬元至紅鑫2號賬戶;次月,紅塔證券從紅鑫2號賬戶取回1000萬元。
不久,華晨集團債券違約引發市場關注,2020年10月下旬,華晨集團發行的10億元私募債到期僅支付了利息,本金未能兌付,逃廢債等質疑四起。當年11月,證監會就對華晨集團債券違約開展專項檢查。同月,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針對華晨集團的破產申請,華晨集團進入破產重整程序。
在華晨集團重整計劃執行階段,其破產管理人按照重整計劃向紅塔證券上述資管產品——紅鑫2號支付債券清償款3647.26萬元,并預計將繼續支付1731.79萬元。
上海潼驍投資認為,紅鑫2號未償還其向潼驍1號所借款項,已構成違約,且紅塔證券未經清算,擅自取回紅鑫2號款項,侵犯了上海潼驍投資的權益。基于此,上海潼驍投資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紅塔證券近期發布的半年報里顯示,該案件在2025年2月11日開庭審理,4月14日裁決結果出爐:
紅鑫2號要向潼驍1號償還本金及其利息、補息、罰息累計9622.11萬元;
潼驍1號有權就紅鑫2號從華晨集團就“19華晨04”債券已經受償的金額上優先受償,并在未來就“19華晨04”債券繼續受償的金額上仍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本案仲裁費73.70萬元應由紅鑫2號全部承擔;鑒于上海潼驍投資已經全額預繳本案仲裁費,故紅鑫2號應向上海潼驍投資支付上述費用。
紅塔證券表示,裁決結果對公司無重大不利影響。今年7月7日紅塔證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執行通知書,上海潼驍投資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已于7月1日立案執行。8月1日,北京金融法院劃扣紅鑫2號資產管理計劃托管賬戶3793.21萬元。
校對: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