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區域銀行繞過司法程序,擅自劃扣一位借貸擔保人在該行存款的案件,在近期引發社會關注。
江蘇一位客戶35萬元的大額存單,在存入一個月后,就被存款銀行劃走,而半年后才知曉。在這起案件中,銀行在發現“欠錢”的客戶有相關財產線索后,直接扣劃其存款償還債務,值得關注和警惕。
最終法院作出了如下判決:被告江蘇某農商行某支行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康某92369.49元,賠償存單利息損失7630元,合計給付99999.49元。
35萬元存單“消失”
事件起源于,康某十多年前為他人作的貸款擔保。
原來,2013年丁某曾向江蘇某農商行借貸20萬元,期限為1年,康某等4人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
但因丁某到期未能償還借款,這家農商行便向法院起訴,判決生效后,后續因相關擔保人已無更多可供執行財產等原因,這家農商行對上述借貸和利息的追討并未全部完成。最后,當地法院于2016年3月終結了此次執行程序。
巧合的是,幾年后,即2024年2月,上述擔保人之一的康某,在這家農商行又存入了35萬元的存款,即一張一年期限的大額存單。
一個月后,這家農商行在未通知康某的情況下,直接劃扣了這筆存款。根據判決書上的信息,又過了一個多月,這家農商行派人找到康某,繼續要求康某歸還上述擔保案中的相關款項,康某在不知曉上述存單被扣劃的情況下,又歸還了2.8萬多元。
直到2024年8月20日,康某才得知這家農商行已將其35萬元的存單擅自扣劃,于是對這家農商行進行了起訴。
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判決書顯示,考慮到自身的擔保法律責任,康某并沒有主張存單全額返還,僅主張某農商行某支行退還多扣劃款項。
擅自劃扣客戶存款,意味著什么?
康某的存款,是否能夠直接償還其擔保債務?
對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告訴券商中國記者:“這位客戶(康某)欠銀行的錢,與這家銀行是否可以直接劃走他的存款,是兩個法律關系。”
這起案件的判決書顯示,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認為,康某將35萬元資金存入這家農商行,后者出具存單后,雙方便建立了存款合同關系。該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證儲蓄安全的合同義務和法定義務。
同時,如東縣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康某對上述借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這家農商行完全可以通過申請恢復執行來實現自己的權益,擅自扣劃康某作為存款人的銀行存款,其行為于法無據,不受法律保護。
這起案件的警示在于:銀行對客戶儲蓄存款不可隨意越界查詢、凍結、劃扣,不可忽視法律法規和司法程序。
在許浩看來,銀行是專業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應該有相關基礎法律常識,即未經過法律允許和相關司法程序,銀行不得擅自查詢、凍結或劃扣客戶的儲蓄存款。雖然康某作為擔保人,在此前的借貸糾紛案件中是“被執行人”的身份,但這家農商行發現擔保人有相關財產的線索后,應先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由法院判強制執行并采取執行措施。在這個過程中,銀行沒有權利去直接劃扣客戶存款。
許浩表示,銀行保證儲戶存款的安全,是合規經營和保持公信力的基礎。隨便一個理由,銀行就把客戶的錢劃走,違反了存款合同約定,不具備契約精神。畢竟,安全性,是客戶愿意將錢存入銀行的前提。
相關業務人士告訴記者,上述案件中直接劃扣客戶存款的行為,屬于挑戰銀行保障客戶資金安全的“底線”,在當前銀行經營中較為少見,法律法規對此也有嚴格的要求。
根據《儲蓄條例》規定,“泄露儲戶儲蓄情況或者未經法定程序代為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糾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翻閱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行政處罰信息,有關銀行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行政處罰并不多,近兩年有幾例“非法查詢”客戶儲蓄的處罰單。
如2024年10月,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汕頭監管分局披露的一份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因“非法查詢個人儲蓄存款”,廣東潮陽農商行被罰款20萬元,相關負責人被警告。
再如,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淄博監管分局于2023年8月披露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中國銀行桓臺支行和時任相關負責人,因“非法查詢個人儲蓄存款”,分別被處以罰款10萬元和“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處罰。
排版:王璐璐
校對:冉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