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披辦法》)正式施行,新規明確了上市公司行業經營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非交易時段發布信息的要求,并增加了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為的監管要求,優化了重大事項披露時點。同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管理規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實施。
為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優化披露內容,增強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2024年12月,中國證監會就修訂《信披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25年3月28日,正式稿發布。
在吸收近年來信息披露監管實施經驗基礎上,《信披辦法》第十六條強化了風險揭示要求,提出新增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上市時未盈利且上市后也仍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對公司的影響。同時,明確行業經營信息披露要求新增上市公司應當結合所屬行業的特點,充分披露與自身業務相關的行業信息和公司的經營性信息,便于投資者合理決策。
同時,強化對部分重點事項的監管。如增加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為的監管要求。《信披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明確,除按規定可以編制、審閱信息披露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機構代為編制或者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再如優化重大事項披露時點,將披露時點由“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修改完善為“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
此外,完善履行披露義務的公開承諾主體范圍。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新增收購人、資產交易對方、破產重整投資人等相關方為公開承諾主體。此外,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新規中將相關處罰金額上限調整至十萬元。
對上市公司ESG(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要求也進入新階段。新規首次從部門規章層面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發布可持續發展報告。